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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3 点击数: 记者:通知公告

 

哈环委办〔2017〕35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工作,现将《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宣传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7929

 

 

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宣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和综合利用有关精神,按照《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禁烧方案》”)的总体部署要求,努力做好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和综合利用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目标

通过开展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法规和综合利用技术知识的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利用秸秆资源,增强环保意识,养成文明习惯,把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和综合利用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宣传重点

1.通过宣传让全社会及广大农民群众了解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的危害和综合利用的益处,让“弃之为害,用之为宝”的理念深入人心;

2.通过对禁止野外焚烧秸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告知违法焚烧秸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农民群众树立守法意识;

3.通过对示范典型的宣传报道,让全社会及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秸秆综合利用的多种方式和途径,以及政府对综合利用的支持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力量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促进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达到以用促禁的目的。

三、宣传形式

1.开展媒体宣传。充分发挥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电视网络的作用,通过插播政府通告、滚动字幕、采访报导典型事例、广播宣传车、编发公益短信等方式,开展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法规、政策和综合利用技术知识的宣传,通过对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和综合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让广大农户了解野外焚烧秸秆的危害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了解开展综合利用的好处和效益及政府的支持、奖励政策。

2.开展户外宣传。充分利用出城口、公路沿线、乡镇中心地段、村屯主要街道和路口、村委会、村民活动广场、集市等显著位置和人群集中地段,张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和《禁止野外焚烧秸秆责任公示表》,悬挂、粉刷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和综合利用标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开展入户宣传。通过召开村民动员大会,走村入户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宣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危害:污染空气,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火灾,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引发交通事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给农民带来节本增收、生活质量提高和居住环境改善的好处;宣传政府对综合利用的支持政策。

四、宣传时间

《禁烧方案》明确的重点整治时段为禁止野外焚烧秸秆的重点宣传时间(即春季3月初至5月末,秋季10月初至11月末)。

五、宣传要求

1.各区、县(市)政府,农业、环保、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要切实落实《禁烧方案》相关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宣传工作,并及时向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督查工作办公室报送宣传动态信息。

2.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宣传要做到点面结合,多种方式结合,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实现广大农村地区的全覆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效果。

3.各地编制宣传资料要有针对性,贴近群众,通俗易懂;挖掘、总结典型经验,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让农民可学、可做。

4.各地要高度重视,抢先抓早,周密筹划,尽快实施,做好宣传,确保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禁止野外焚烧秸秆相关的法律法规

2.野外焚烧秸秆的五大危害

3.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宣传标语

4.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包保责任公示表

 

附件1

禁止野外焚烧秸秆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野外焚烧秸秆的五大危害

 

危害一: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有数据表明,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物浓度大幅升高,其中二氧化硫的浓度比平时高出1倍,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3倍。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危害二: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山林附近,一旦引发大火,后果将不堪设想。

危害三: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由于大部分高速公路两旁有大量的农田,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危害四: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

危害五:焚烧秸秆所形成的滚滚烟雾、片片焦土,对一个城市的环境形象是最大的破坏。

附件3

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宣传标语

 

1.禁止焚烧秸秆,保我蓝天碧水。

2.禁烧秸秆,保护环境。

3.禁烧秸秆,美化家园。

4.禁烧秸秆,利国利民。

5.响应政府号召,坚决不烧秸秆。

6.严禁焚烧秸秆,净化生态环境。

7.争当禁烧模范,争做文明公民。

8.做守法公民,当禁烧模范。

9.秸秆还田,土地增肥。

10.谁用秸秆谁受益,谁烧秸秆谁受罚。

11.烧掉秸秆等于烧掉钱财。

12.烧荒烧草烧秸秆,害人害已害子孙。

13.秸秆沼气节约能源,经济实用清洁方便。

14.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秸秆还田肥沃土地。

15.秸秆只要利用好,增加收入又环保。

16.禁止秸秆焚烧,加强综合利用。

17.禁止秸秆焚烧,发展生态农业。

18.秸秆巧利用,农民挣大钱。

19.综合利用巧,秸秆变成宝。

20.秸秆还了田,土地能增产。

21.提高秸秆综合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2.秸秆可卖钱,协力保蓝天。

23.露天焚烧秸秆违法,综合利用利国利民。

 

 

 

 

 

 

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包保责任公示表

  乡(镇); 村(屯)

地块位置

地块责任人(农户姓名)

包保责任人

乡(镇)、村(屯)干部姓名及职务

乡(镇)领导姓名及职务

市领导姓名及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