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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务

停业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01 点击数: 记者:信息员

 所需材料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办理程序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提供证件是否有效。
2、受理审核
  (1)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2)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5)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3、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经系统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