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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务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发布时间:2017-03-01 点击数: 记者:信息员

  

所需材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办理程序  1、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根据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5)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其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属意见,在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核准、发放证件
  核准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