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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7-10-27 点击数: 记者:信息员

 一、办理事项: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办理主体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登记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报材料

一、设立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9.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0.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二、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执行事务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和继任委派书;

6.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注销登记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六、是否收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5个工作日

承诺5个工作日

八、定期检验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发放证件

 

十、咨询电话

045153508756

 

 

 

十一、办理地点

五常市金山大街171

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十二、表格下载

 

 

 

 

 

 

 

 

 

 

 

 

 

 

 

合伙企业.doc
文件类型: .doc 7417163438f052f625126c7291e64754.doc (23.5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