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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物渔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2017-10-28 点击数: 记者:信息员

一、办理事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办理主体

五常市水务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0项

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字(1995)457号)第六条第一款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附表第27项

 

三、办理条件

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报材料

1. 申请书或报告

2. 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3. 占用的具体情况说明

4. 占用时间、作业方式

5. 补偿方式落实承诺情况

 

五、是否收费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定期检验

 

 

八、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勘测—审定—批复

 

九、咨询电话

0451-53503079(投诉电话:53538005)

 

十、办理地点

五常市金山大街171号

审批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十一、网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