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政府欢迎您!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公开

部门公开

五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4-04-10 点击数: 记者:信息员

 

五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主管工作:主管全面工作
    办公电话:0451--53523290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制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技工教育工作;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制定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指导基层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制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运营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对基金的预防、调节和控制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与离退休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制定和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执行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宏观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课题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
(二)财务和基金监管股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工作;承担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劳动关系股
执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备案工作;负责特殊工时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承办企业职工调动事宜;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负责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资定级、工资变动及工资调整工作;审核和指导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改革、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指导改制破产职工托管服务和企业职工档案保管认定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四)保险股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负责参保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生活待遇和增加离退休费审核、参保企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享受国家提前退休政策待遇人员的审批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流动人员手续及待遇核定和调整;负责城镇未参险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五七工”、“家属工”参险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负责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金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伤人员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培训教育股
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培训,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指导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综合指导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并进行宏观管理和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全市专业带头人的梯队建设;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
(六)工资股
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制度和标准;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晋升的审批工作;负责新参加工作、调配人员、职务变动人员套改工资及科技津贴的审批工作;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个人工资数据库;负责制定工勤人员岗位规范、考核考评标准和考核考评办法,指导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
(七)机关事业福利股
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福利费管理及扶贫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进行医务劳动鉴定等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金、病假、休假的审批工作。
(八)军转安置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并协调落实;负责全市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职称管理股
负责全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查和材料呈报工作;负责初级职称审批工作;负责管理农民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资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考绩、考核的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十)考评股
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乡镇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制定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研究拟定目标责任制考核政策;负责党政机关乡镇年度目标制定审核、考核验收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汇总;负责提出党政机关和乡镇年度考核类别、部门负责人考核等次及奖励意见,提交考评委员会讨论;负责完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分类、考核、奖励、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政策法规;承担机关公务员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员;审核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市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报批工作。
(十一)机关事业退休管理股
贯彻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审批工作及两个待遇(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实;负责退管活动经费收缴、组织退休干部文体活动工作;负责对退休人员慰问、病休、健康疗养的审批工作;协调解决退休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和完善个人离退休费数据库;指导市干部疗养院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退休审批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二)干部调配股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员调动事宜。
(十三)信访仲裁股
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参与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上访和罢工问题,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十四)监察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之合署)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宣传、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投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受理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三、其他事项
(一)市人才交流中心、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市干部疗养院、市企业职工档案室、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独立设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