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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电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4 点击数: 记者:何宪志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认真落实黑龙江省财政厅、商务厅和扶贫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黑财经2016106号的通知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规范合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

(一)五常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利用现有闲置办公用房改造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划分展示大厅、运营中心、创业孵化中心、网商服务中心、仓储物流中心等核心区域,规划面积为2000多平方米。公共服务中心在提供线上交易、线下展示、物流中转等基础服务的同时,构筑集电商运营、产品包装、美工设计、营销策划、会计结算、仓储配送、培训孵化、检测检疫、质量追溯、数据统计,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以及认证服务等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电商创业者提供完整的电商服务,组织推进全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专项扶持资金500万元。

(二)健全电子商务支撑服务网络。依托邮政和传统流通网点,升级改造2个乡镇服务示范点和覆盖全市222个行政村的基层服务站,为农村群众提供网购网销、缴费充值、收发快递、订票代购、小额取现、信息发布等电子商务终端服务,形成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网络。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专项扶持资金300万元。

(三)形成农村物流配送服务体系依托五常市邮政局和乡镇、村级服务站点,建设和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形成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农村物流配送服务,建立适应“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信息服务平台,打通农村物流的关键节点。项目总投资950万元,其中专项扶持资金450万元

(四)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普及教育。整合现有场地设施,建设完善电子商务培训中心,面向政府机关、各类企业、农业合作社、创业青年、特殊人群及电子商务进农村三级服务体系工作人员,开展电商基础知识、电商转型理念、实用技能方法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等不同层次、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综合培训,力争在两年时间内,培训轮训10000人次。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

(五)支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与商务领域权威的国家级专业第三方机构合作,科学制定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逐步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认证工作。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做大做强,通过龙头和重点企业带动全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推动全市农产品电商化进程,扩大五常市农特产品网上销售规模。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专项扶持资金150万元

(六)为贫困人口及小微电商企业提供创业信贷保证金。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没有专项扶持资金

二、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的申报。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五常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审核公示。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承建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材料审核后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评审,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内容的一致性。项目评审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评审和会审会商评审的方式,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补助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财政部门会同外贸部门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四)建立项目档案。市财政局、外贸局门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三、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五常市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市外贸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三)市财政局职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市外贸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市外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四)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五)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外贸、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七)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外贸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其他

(一)本办法则由市外贸企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省、哈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