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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3 点击数: 记者:政府办

哈政办规〔20175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9

 

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

    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切实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1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加强农村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5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加大对秸秆禁烧的督查和问责力度,定期开展联合督导,严厉打击故意焚烧秸秆行为,充分释放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完成秸秆禁烧工作任务。

    二、重点整治时段

    1.春季重点整治时段:315日—515日;

    2.秋季重点整治时段:1010日—1130日。

    三、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违法焚烧行为。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对发现的野外焚烧秸秆苗头要快速处置,对已发生的焚烧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扑救,对劝导无效、阻碍执法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构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市级领导包区县(市)、区县(市)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乡(镇)村(屯)干部包农户和地块的逐级包保责任制,形成以乡(镇)、村(屯)、农户、地块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联防联控,真正做到“空间覆盖无空白、责任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秋收前,各级包保责任人及其对应村屯农户、包保地块等信息将向社会公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责任明确、有据可查、落实到位。秸秆焚烧高发期,各级包保人员要对重点区域、部位、场所进行巡查、监控,实行驻守、值班,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一旦出现火点,将依法对所在地块农户进行处理,并追究包户乡(镇)、村(屯)干部和包村乡(镇)干部的责任。

    (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区县(市)要因地制宜地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五化”利用技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要大力推动以秸秆还田为主的肥料化利用,加大还田技术普及,增加专用机械配置,逐步扩大秸秆直接还田面积,促进耕地质量提升。要抓住全市大力发展畜牧业的机遇,扩大粮改饲面积,发展青贮饲料生产,为“两牛”及肉羊养殖提供优质饲料,并积极推广秸秆黄贮、微贮等技术模式,扩大饲料化利用比例。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推动秸秆造纸、可降解秸秆纸膜、生产有机肥、生物燃油、保温砖、建筑板材等多元利用,实现秸秆利用产业化发展。扩大秸秆食用菌基料化应用,培育壮大秸秆基料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发展水稻育苗基质、草腐菌类食用基质、花木基质、草坪基料等新兴利用途径,带动秸秆基料化产业发展,提高秸秆基料化应用比例。

    四、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农委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主任兼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责任分工

    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由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一)市农委: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和秸秆肥料化、基料化利用等工作。

    (二)市环保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卫星遥感监测、每日火点信息通报,并配合市农委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执法等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劝阻、制止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对不听劝阻、造成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

    (五)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地及林缘外延100米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坚决制止秸秆焚烧行为。

    (六)市气象局:负责雾霾、大风等天气预报预警,并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七)市发改委:负责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项目建设,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

    (八)市工信委:负责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

    (九)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

    (十)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十二)各区县(市)政府:要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并将乡(镇)村(屯)和相关包保责任人宣传教育、落实政策、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责任落实落靠,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市对区县(市)、区县(市)对乡(镇)、乡(镇)对村(屯)“三级”监督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秸秆禁烧重点整治时段,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实施分片督导检查,并及时上报督导检查情况。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本地区农业、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深入田间地头,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市环保局要根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督查巡查情况和举报核查情况,对秸秆禁烧情况进行日通报。对辖区内未出现火点或出现火点较少、扑救及时、处理得当且未造成后果的区县(市)给予相应奖励;对出现火点的,按照火点出现频率、造成后果、处置情况及有无失职渎职行为等,采取约谈、通报、追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强化政策扶持。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区县(市),将在秸秆综合利用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秸秆还田作业方面,主要对玉米秸秆还田作业和还田机械购置给予补贴;秸秆收储体系建设方面,主要对搂草机、打捆机、抓草机等秸秆收集机具购置给予补贴;打造秸秆加工利用产业方面,主要对秸秆饲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和规模以上秸秆造肥、板材、造纸、乙醇等项目给予补贴。

    (三)强化信息反馈。各区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并指派专人负责上报秸秆禁烧有关情况。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秸秆禁烧巡逻小组,对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并及时报告巡查检查情况。重点整治时段结束后,要及时对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分别于每年11月底和5月中旬报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工作领导小组。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通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手机短(微)信、标语标牌等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要充分阐明野外焚烧秸秆产生的危害、违法焚烧秸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益处和效益,发动群众自我约束、互相监督、依法举报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努力营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浓厚氛围。同时,全市将设立秸秆禁烧举报电话(12369),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市委直属各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7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