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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7-10-30 点击数: 记者:市政府法制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事项,不能够申请行政复议: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劳资、福利等事项;
  3、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落实历史遗留问题政策且没有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10、行政机关对上访或申诉问题所做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
  11、法律规定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