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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司法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发布时间:2017-10-26 点击数: 记者:行政审批中心

一、办理事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办理主体

    五常市公证处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2.《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司法部令第10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9届第1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四、办理条件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它就可以成为申请执行的根据。但公证机关只是行使证明权的机关,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只能由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债权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法律程序予以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予以执行。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申报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明、有关债权文书等

六、是否收费

七、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八、收费依据    

     黑价联【201638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定期检验

     无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材料—受理—缴纳公证费—审批—出具公证书

、咨询电话

      0451-53523589

      投诉电话:0451-53520792

十三、办理地点

五常市金山大街171号

审批服务中心公证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