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审批
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涉外、涉港澳台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良好的信誉及经营实力,至少具有从事3年以上养老服务的经验;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3)涉外、涉港澳台等外资兴办养老机构所需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申办人申请开办老年公寓时,应携带相关材料,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办结时限 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