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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发布时间:2017-12-29 点击数: 记者:信息员

办理机构:
市教育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教育部关于印发

办理条件:

设立公办学校应当具备公办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相关条件(参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达标学校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申报材料:

1.区县教育局正式申请; 
2.学校组织机构名单和章程; 
3.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4.办学经费来源有效证明文件(设立适用); 
5.学生、教职工安置及学校资产的处置方案(终止适用)。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部审批—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

以上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

定期检验:

纳入日常监管

办理地点:

教育局

工作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

0451-5352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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